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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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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少数民族代表。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扰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

凡有下列情况的教代会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处理:(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校内调动一般不作处理);(二)教代会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三)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察看之日起即行停止;(四)教代会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经基层党组织同意,由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委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对拟撤销的教代会代表的资格进行讨论,过半数教职工同意方可作出决定。

教代会代表的增补。因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补选程序是:(一)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二)经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结果报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三)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在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决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委员由教代会差额选举产生。执委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委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2—4人,由执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执委会下设五个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维权与法律宣传工作委员会、文体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执委会委员兼任。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问题,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院、各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凡属我校编制的各学院、各单位、各校属企业一律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单位,可建立教(职)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应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职)代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本单位年度财经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办学或经营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有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等;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等;审议决定本单位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事项;评议监督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部门工会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 )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职工(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本单位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提出建议、批评;有权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提出质询;教职工(代表)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有向上级党组织和校工会提出申诉的权利。(二)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教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应积极参加会议活动,实事求是地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应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会议纪律,宣传贯彻会议决定,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条  凡本单位的在职教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均可当选为代表。有劳务工的单位,可从实际出发,适当吸收聘用职工代表参加教(职)代会。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代表当选的条件。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学校教代会教师代表比例。代表中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下属的学院、系、所等单位应参照本实施细则建立、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原《四川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本实施细则生效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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