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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研究生第三党支部 就“履行选民义务,行使选民权利”主题展开线上组织生活
[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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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研究生第三党支部

就“履行选民义务,行使选民权利”主题展开线上组织生活

 

2016年12月27日中午12:30--13:30,文学院研究生第三支部在支部书记乔敏的带领下,进行了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一次线上组织生活。本次组织生活以“履行选民义务,行使选民权利”为讨论主题,重点探讨了选民义务、选民权利分别是什么,以及如何履行选民义务、行使选民权利等问题。探讨过程中,各位同志在深思熟虑之下严谨、有序地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本次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以下是讨论中的部分问题与探讨。

一、选民在选举中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在选举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2、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3、讨论、协商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4、投票选举的权利。

    5、委托和接受委托投票的权利。

  6、依法当选为人大代表的权利。

(二)知道和了解选举情况的权利。比如,选举工作的日程安排、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是如何产生的、选票统计的结果等,选民都有权知道和了解。

(三)对选举进行监督的权利。选民有权监督选举过程的合法性,检举和控告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四)对选民名单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二、选民在选举过程中的义务

(一)配合选举机构主动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对公民有无选举权的一种确认,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已经登记过的选民,应进行选民名单核对,至选举日新满18周岁的公民,应进行选民登记。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应重新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选民,应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

(二)积极参加选举的各项活动。选民应积极出席选民小组会议,积极参加联名推荐和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活动,投票选举日应踊跃到投票站投好庄严而神圣的一票。

(三)尊重其他选民的民主权利,不得干扰和阻挠其他选民依法参加各项选举活动。

(四)支持选举机构的各项工作。 

三、从选民义务与权利中可以看出什么

法律意义上的选举权,指的是公民享有的选举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具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各位同志的发言和精彩阐述中,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我们国家是民主发展的很健康的,很成熟的国家!我国的民主制度是非常健全的!当然还有进步的空间,这是不容置疑的。

(一)好的方面: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维护和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人们生活好了,才是真的行使到了选民权利。

(二)不足之处:被选举人与选民之间的了解不算很深,以后希望加深选民自身对被选举人的信息接触。

本次组织活动在大家初次尝试运用“川师先锋”这样的线上工具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各位同志十分赞许这样的方式,认为其能很好地发表意见,提高了参与度。“履行选民义务,行使选民权利”的主体在大家的深思熟虑下有了很深入的内容丰富。本次活动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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