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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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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政策,按照学校研究生院下发的关于“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本届新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章  奖助类别和奖励标准

1.学业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优秀研究生。奖励面为每年国家下拨的指标数,根据指标数和我校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和一流学科、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的调增或调减指标等要素向各学院分配候选人名额。

2)奖励标准

奖学金等次

资助标准

硕士生

一等

10000

二等

8000

三等

6000

2. 校长奖学金

1)奖励对象

 校长奖学金由学校自筹经费设立,奖励对象为综合素质优异,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非定向全日制全脱产无固定工资收入且本人档案调入所在培养单位的在校学习研究生。

2)奖励标准

校长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标准为该生该学年应交学费金额。

3.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自筹经费设立,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优秀研究生。

2)奖励标准

励志奖学一等奖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奖每人每年3000元。

 

第三章  基本申报条件与考评要素

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取消或暂时停止对其奖助:

 (1)思想道德表现不佳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2)违法或违纪或因品行问题影响学校声誉者。

(3)超过学制规定学习期限或在学期间未经批准自行出国(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4)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者。

(5)师生公认的其它不宜奖助者。

注:各类奖学金项目不能同时由同一研究生(硕士)兼评获得。 

 

 

第四章  学院具体评审细则

 

学院新生奖学金(博士)评定按学校划拨名额,根据初复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评定

学院新生奖学金(硕士)评定共分为四大类:

第一大类(特殊情况)

1.研究生支教团的学生第一学年参评并发放“学业奖学金二等”。

 2.进入“特殊专业优秀人才培养项目”的研究生参评“校长奖学金”,并在入学当年发放。

3.因个人条件符合并争取的学校调节性指标(参照学校当年调节性指标申报文件执行)发放给指定个人。

 

第二大类(推免生)

全体推免生(按照初复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参评学业一等、学业二等奖学金及校长奖学金(根据不同专业学费差异就高不就低)。具体名额由奖助学金评定小组划拨。

 

第三大类(统考,按考试科目划分类别

古代文学、古典文献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现当代文学、文艺学、比较文学及世界文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美学;艺术学理论;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型);课程与教学论(学术型);学科教育语文(专业型)共七类,根据学校划拨名额并减去上述第一大类及第二大类所占名额后,按照各小类剩余参评人数占剩余参评总人数(去除已评人数)比例分配各类奖学金,并按照初复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具体评定(优先重点学科,根据不同专业学费差异就高不就低。

 

第四大类(调剂类)

调剂类学生一律按励志二等奖学金类别在第三大类所属七小类内剩余名额中根据初复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进行评定,优先重点学科。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方式:奖学金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助学金评审确定后分十个月按时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根据财政投入等条件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按各学年度有关文件下达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09月01日起施行,此前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此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由文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2019年12月起执行).doc  (133.00k)[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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