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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9-12 21:46:00   来源: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   查看:1608

校教字〔2016〕19号

各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学校多年推免研究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和批准,学校制定了《四川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四川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工作管理,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是为更好地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鼓励本科生勤奋学习而开展的专项工作。学校开展推免生选拔工作。本《管理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推免生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二条  学校每年成立“四川师范大学推荐免初试硕士研究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当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推荐工作,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纪委·监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部门负责同志,具体成员以当年学校公布的年度工作通知为准。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推免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  推免工作程序与原则

第三条  学校“推荐免初试硕士研究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当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推荐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本单位的推荐工作,对自愿申请且符合参加免试攻读硕士推荐基本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和政治表现等方面全面考核。各单位推荐工作小组应由各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师代表、辅导员等组成。严格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对推免生的考核和选拔工作,必须由推荐工作小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推荐工作小组应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综合评价体系,综合评价体系的内容应包括:三年专业成绩和专业笔试及口试成绩的折算比例(原则上三年专业成绩所占比例不低于80%,因专业特点有特殊要求的需报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同意并备案),专业笔试及口试的考核办法等。在制定综合评价体系时,可以对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予以适当考虑,但具备这些特长者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得单列,且此类推荐生占用本单位推荐指标。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完成后,报学校“推荐免初试硕士研究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和本单位网页上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按照学校下达推荐总指标数不高于1:2的比例确定免试硕士研究生初步推荐名单(按照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初步推荐名单,符合推免资格,排名靠前但自愿放弃推免资格的学生,必须提交书面声明,声明存所在学院备查。个别学院如确有特殊原因,经书面正式报告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同意后,初步推荐比例可扩大至1:2.5),再由推荐工作小组组织对入围学生统一进行专业笔试及口试,按三年专业平均成绩、笔试和口试成绩及加分进行综合折算,在此基础上,根据综合评价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确定拟推荐名单。

第七条  学校“推荐免初试硕士研究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教学单位推荐名单、组织遴选专项计划推荐学生,并在学校网页及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院将经“推荐免初试硕士研究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且公示无异议的推免研究生名单上传至“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http://yz.chsi.com.cn/tm),学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程序进行注册、报名和联系接收单位等。

第九条  每年推免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和日程安排按当年正式发布的相关通知执行。

第三章  推免生选拔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普通类推免生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免费师范生、专升本、预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双学位、独立学院、三本批次学生及定向计划招收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所在本科专业教学计划所列各考试、考查课程无补考纪录;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在校期间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非外语类专业普通类学生在推荐当年7月前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四级考试取得四级合格证书或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含)以上;艺体类专业学生在推荐当年7月前参加四川省大学英语考试并取得三级合格证书;外语类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全国专业外语八级考试获得合格证书。

(七)推荐当年7月1日前,荣获两次以上(含两次)校级及以上学习优秀奖学金和一次以上(含一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以正式公布文件或颁发证书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院审核同意,可不受平时成绩综合排名限制和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七款的规定,参与学校“特殊学术专长人才培养项目”竞争推荐。学生有关证明材料、教授推荐信和学院推荐意见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此类学生由学院推荐后,学校统一审核,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比较与遴选。学生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有提交参与“特殊学术专长人才培养项目”竞争推荐申请的资格:

(一)在校期间主持有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等科创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学科专业竞赛获奖2项及以上;

(二)在校期间有2项及以上学术成果公开发表(增刊除外);

(三)在校期间学习情况良好,前六学期课程考试(考查)成绩良好,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要求,凡我校在校生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此类学生由学院推荐后,学校统一审核遴选。

第十三条  学生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有提交参与“特殊运动人才培养项目”推荐的资格:

(一)为我校正式录取的高水平运动队队员。

(二)在校期间有2项及以上省级以上专业竞赛获奖。

(三)在校期间学习情况良好,前六学期课程考试(考查)成绩良好,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

第四章  推免指标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推免名额、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和规定,确定各学教学单位推免生的推荐指标。各有关教学单位根据学校下达指标、参照学校指标分配办法,确定各专业推免生的推荐指标。

第十五条  我校推免生指标分配分为基础性指标、奖励性指标、支持性指标和专项单列指标,具体分配原则为:

(一)基础性指标:按照普通类、体育类、艺术类等类别和专业建设、招生录取批次等实际情况,根据学院当届符合推免范围的本科毕业生总人数(不含免费师范生)的一定比例确定基础性指标数额,各类别划分及当届具体比例由学校根据当年国家下达计划数和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二)奖励性指标:根据各学院上一届学生考取研究生情况(不含推免生),每考取20个人奖励1个指标。

(三)支持性指标:对具有国家和省级特色专业(含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陶行知创新实验班”、省级重点学科、国家级和省级卓越教师、卓越工程师、卓越法律人才、卓越新闻传播人才等试点专业进行建设支持,具体支持标准为:国家和省级特色专业(含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每个专业追加1个指标(不重复追加),省级重点学科每个学科所在学院追加1个指标,“陶行知创新实验班”每20名学生追加1个指标,“卓越工程师”、“卓越法律人才”、“卓越新闻传播人才”试点专业每个专业追加1个指标。

(四)专项单列指标: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对经学校批准设立的“特殊学术专长人才培养项目”、“特殊运动人才培养项目”等单列指标,在全校范围内统一选拔。单列指标未完成时,由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在全校范围内调配使用。

(五)硕师计划指标:“硕师计划”指标由学校参照各对应专业当届学生人数、往届录取情况,直接分配给对应专业。
    第十六条  当各教学单位部分专业推荐指标没有完成时,首先由学院在学院内部、符合实施范围的专业之间调剂使用,仍不能完成时,经所在学院提交放弃指标的说明后,由学校在全校范围内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推免生指标不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学生具体录取类型由录取单位确定。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在在学校正式下达分配指标后,应严格按照学校下达指标数,参照学校指标下达办法,对本单位各专业推荐指标进行分配,并应参照学校奖励性指标、支持性指标的分配原则,在指标分配中向对应专业和对应班级倾斜。

第十九条  部分部属师范院校在我校投放“接收非本校推免生补偿外校名额”纳入学校推免名额分配中进行统筹安排,不再单独下达。有关高校确定的具体专业需求后,学校另行通知有关学院,在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中按综合成绩排名依次进行选拔,确定推荐人选。

第五章  加分办法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在制定推免生综合评价办法的过程中,对于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学生,在综合评价成绩基础之上,可以根据以下规定予以适当加分考虑。

(一)凡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学生,可分别加4、2、1分;获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学生,可分别加2、1、0.5分。

(二)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文化、艺术和体育比赛,获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学生,可分别加3、2、1分;获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学生,可分别加1.5、1、0.5分。

(三)学生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的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学生,可分别加4、2、1分;获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学生,可分别加2、1、0.5分。

(四)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非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学生,权威核心期刊可加4分,核心期刊可加2分,一般刊物不加分。

(五)凡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成果取得专利或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学生,获得专利可加5分,获国家级奖励可加4分,获省(部)级奖励可加2分。

(六)获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团干部奖励可加2分,省级其他社会工作奖励加1分,其他在担任学生干部等社会工作方面有特长的学生,不再单独加分,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七)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顶岗实习支教的学生,可加1分;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扶贫顶岗支教”可加2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加分的奖项或成果,如果系个人单独完成,则由作者取得相应全部加分,如果系两人或多人合作完成,则按照以下原则分配该项目加分:

两人完成的奖项或成果:排名第一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55%的加分;排名第二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45%的加分。

三人完成的奖项或成果:排名第一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40%的加分;排名第二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30%的加分;排名第三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30%的加分。

四人完成的奖项或成果:排名第一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35%的加分;排名第二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30%的加分;排名第三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20%的加分;排名第四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15%的加分。

五人及五人以上完成的奖项或成果:排名第一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的25%的加分;排名第二的取得该奖项或成果的20%的加分;其余完成人均分该奖项的55%的加分。

如同时获得奖励的其他学生,未进入推荐范围,进入推荐范围的学生也只能按照上述分配办法,取得相应的加分。

第二十二条  不同项目的加分可累加记载,但同一项目的加分只能以获得最高分计算,不得重复计算;加分均计算在总分内,但单个学生所有项目加分总计不得超过10分,加分后的总分不得超过99分;各教学单位务必认真核查加分项目的原始证明材料,复印原始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并对加分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在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过程中,凡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要认真研究,集体议事、集体决策。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在学校正式发文和下达分配指标后,应立即到教务处网站上下载相关通知及附件的电子文本,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布,各教学单位应进行广泛宣传,务必通知到每位学生,并确保此项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十五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并按我校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及省招委相关文件规定,已被接收的推荐免初试生不得再参加统考,否则取消推荐免试生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须充分尊重学生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在本单位推免办法中须准确完整写明推免生校际交流政策及考生相关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本校推免生报考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

第二十八条  已经获得推免资格,但在毕业前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学校相关处理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第二十九条  按教育部规定,每年推荐工作统一于9月25日前结束,推荐工作结束后启动接收录取工作。依据该项要求,9月25日前,学校原则上不为学生出具推荐资格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2014年起,教育部建立“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http://yz.chsi.com.cn/tm),作为推免工作统一的信息备案公开平台和网上报考录取系统。推免生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均须通过该系统进行,我校学生在获得推免资格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登录该系统完成注册、报名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请符合条件的同学慎重决定是否参加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取得正式推免生资格的当届毕业学生在当年推荐工作结束前的3个工作日不得放弃(具体时间根据当年工作时间安排确定),学校不允许其另行报考研究生或签约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支教团推免专项计划由校团委依照本管理办法精神制定具体选拔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硕师计划”(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选拔办法参照本《管理办法》精神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编辑: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