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2011年修订)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持《四川师大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以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学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院指定专人查阅本学院研究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研究生学院研究处理意见。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身体、政治、思想品德复查都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四川师大学籍。不符合条件者,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退回考生原所在地。情节恶劣者,申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在新生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但经过治疗在短期(两年内)能达到健康标准者,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研究生学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或两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及路费自理。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者,按以上程序办理。入学资格最多保留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要复学前的前半年(每年的春季3月10日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提供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成绩管理、纪律与考勤
第五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目的是为了了解教学效果;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掌握的程度,评定学习成绩;促进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并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考核方法可由各专业可根据各自培养研究生的特点,在一学期内采取实验报告、文献评论、课堂讨论、平时作业、和期末考试多种方式考核一门课的学习成绩。期末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或课程论文的方式。公共课程一般采用闭卷考试。
第七条 期末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学期最后两周,各专业课考试的具体方式和时间由各学院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确定。公共课程考试日期由研究生学院培养科和各公共教研室商定,并通知各学院和学生。
第八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评定。规定进行考试的课程达60分为合格。达到合格要求的才可获得学分。规定进行的文献阅读与学术交流和专业能力实践环节,任课教师除评定成绩外还需写出评语,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学分。
凡专业课缺课2次以上,公共课缺课3次以上者,便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必须重修后才可参加考试获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公共课程经研究生学院培养科批准,方可缓考。办理缓考的同学,可参加下一年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考查)的成绩处理。未经申请缓考审批程序而不参加考试(考查)的,按成绩不合格处理。
研究生公共课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可参加下一学期研究生学院培养科组织的补考,若补考仍不及格则进行重修,重修及格后方可取得学分。专业课成绩不合格由各学院自行组织补考或重修,并将重修课程者名单报研究生学院培养科备案。若经过重修仍有3门专业课程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研究生在考试时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查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条 同等学力考取博士者及非本专业硕士毕业生,入学后须补修1门硕士课程,补修课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进入论文开题、撰写及答辩等环节,但不计学分。
同等学力考取硕士者及非本专业本科毕业生,入学后须补修2-3门硕士课程,补修课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进入论文开题、撰写及答辩等环节,但不计学分。
若同等学力考取硕士者在入学后获得本专业成人函授本科证书可不再进行补修;若获得非本专业成人函授本科证书仍需按上述非本专业本科毕业生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选修学院外或校外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以获得该课程对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参加科学研究、专业能力(社会)实践,遵守论文答辩和专业能力(社会)实践考核的规定,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请假。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研究生班主任请假。凡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任课教师和研究生班主任的考勤以及研究生学院培养科的抽查记录都视为旷课的依据。
研究生旷课时间,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专业能力(社会)实践等,按一门课程计算。若研究生一学期内对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学时的,则该课程所修学分无效。若研究生一学期内因病假或事假对某门公共课程缺席学时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时,专业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则该课程所修学分无效。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请假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证明,请假时间在一周内须报研究生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须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两周以上由研究生学院审批。因科研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者,需由导师提供相应证明,经分管院长批准,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两周以上由研究生学院审批。
请假期满三天内到原批准单位报到销假,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如有特殊原因需续假者,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研究生放假时不得提前离校,并应按规定按时返校。
第三节 转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博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7年,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5年。自录取后应报到学年起算。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在学期间有特殊原因者可以休学两次,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研究生提出申请时开始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其他原因者。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怀孕者需先向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报批生育指标),导师同意、分管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二十条 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享受任何助学金、奖学金的评定。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在校生投保的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研究生应书面提出申请(因病休学者需出示校医院或指定医院所开证明),导师同意后,由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累计三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过重修仍不及格者;
(四)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七)假期满一周不归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四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报四川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四川师大关于学生处分的申诉条例处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计划,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在7年内,硕士研究生在5年内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计划,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一门公共课程或专业课程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毕业论文不合格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一年内通过补考、重修或者论文、答辩等方式可以颁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四川师大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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